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2日 来源:攸县人民政府 阅读:223次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城乡低保精准救助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攸县城乡低保精准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攸县城乡低保精准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号)、《株洲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办法》(株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主要目标
通过以户为单位,诚信申报、计算与评估家庭经济状况相结合、生产生活要素评价与劳动生活能力评价相结合、建立核算为主,评议为辅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开、公正、公平,把符合条件的对象100% 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一户不漏;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对象要100%清退,一户不进;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尽退”精准救助目标。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各乡镇(街道)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牵头,镇人大、镇纪检、镇民政办等相关站办人员组成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计算评估小组,负责辖区内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计算与评估并解决实际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明确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计算评估项目、标准时,应当邀请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代表、乡镇(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老党员等人员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四、申请低保家庭成员认定
(一)户籍条件:持有攸县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水平符合《攸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办法》(攸民发〔2020〕47号)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在本县区域内,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外孙)子女。
(三)以下情形可单独提出申请:
1.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
2.连续三年(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困难的宗教人士;
3.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孙(外孙)子女,其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出家、失踪(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时若另一方再婚,该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在校生(全日制学校),父母一方的抚养费(参照赡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可以给予该孙(外孙)子女单独保障;
4.父母双方均失踪或死亡,人民法院无法出具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的,由村(社区)出具失踪证明,乡镇(街道)核实认定,可单独申请低保;
5.多子女家庭中,靠其他子女赡养的老年父母与困难子女家庭共同生活时,其困难子女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单独提出申请;
6.离退休人员与成年困难子女家庭共同生活时,其困难子女家庭收入和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单独提出申请。(离退休金、养老金不计入子女家庭收入)
五、经济状况评估的程序
(一)收入申报: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指导下,由申请人代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向社会救助机构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填写《攸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字。
(二)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根据申报情况,按照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的项目、标准,采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和相近比较等方法,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等进行核实。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在《攸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见附件2)上签字。
(三)计算评估: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攸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实施细则》申请家庭收入进行计算与评估。
六、收入计算评估的方法
(一)工资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在收入证明上由单位盖章、留下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和出具收入证明的经办人姓名。工资由银行发放的提供银行发放流水。现金发放的提供财务上领取工资的签字表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单位经办人备注“我单位是现金发放”,并由单位盖章,留下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和出具收入证明的经办人姓名,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出具的收入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劳动用工资料到当地人社部门接受核查,其收入按照人社部门核查的结果认定。
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可比照《攸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办法》或株洲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计算,无比照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外出务工人员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株洲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核算收入。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积极就业和从事生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
(二)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计算,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同期评估标准计算。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的,按《攸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实施细则》计算。农村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月人均效益,农村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月人均效益,按当年度低保标准的10%-30%计算收入,因自然灾害导致受灾的,按照受灾的程度百分比计算收入,绝收的不计算收入。家庭养殖收入按照实际情况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为主,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开展比对,村(社区)民主评议时对相关佐证材料是否真实全面给予评议;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计算。
银行存款、股票分红、土地、房屋的出租、征收、征用等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按照当地上年度该片区实际流转价格计算。
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或收益分红按照村(社区)出具的发放名册复印件资料证明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各类社会救助相应的政策规定计算;赡养人是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和重度残疾对象的,不计算赡养费。
(五)赡养费的计算方法。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为基准,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不计算该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部分,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赡、抚、扶养人的平均值计算赡养费。子女家庭未共同生活的难以核定收入的根据评估项目按100-800元/月/人计算赡养费;
(六)特殊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方法。指在计算评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时,要体现人本关怀,考虑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重残、失独家庭、单亲家庭成员需要陪护照顾等各种原因导致其收入难以达到正常水平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在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攸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单亲家庭中,子女在托、在学的(义务教育)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一名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照其收入的50%计算,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中一名陪护人员按照其收入的30%计算。
(七)劳动能力务工收入分类计算。
1.劳动能力务工收入分类计算。劳动能力可认定为四类:整劳动力、半劳动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整劳动力,指处于劳动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半劳动力,指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半劳动能力的人员(男55-60周岁,女50-55周岁中的患病人员);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确定,以上人员,有固定务工单位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没有固定务工单位,但可从事灵活就业或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综合考察其家庭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能力实行按比例分类计算。整劳动力,按其务工收入100%计算;半劳动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务工收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的50%、30%计算;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其务工收入计算为零。
2.重病、陪护(含重残陪护)人员经济状况核算。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的,其家庭种养殖业收入按总收入的80%计算,由他人租赁耕种的按实计算。家庭成员中有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陪护的,其中一名陪护人员按不高于其收入的30%计算。
3.残疾人员务工收入分类计算。残疾人员有固定务工单位的,按照实际经济状况核算;没有固定务工单位,但可从事灵活就业或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综合考察其家庭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能力,实行按比例分类计算。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务工经济状况核算为零;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务工收入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的50%、30%计算。
4.单亲家庭务工人员经济状况核算。单亲家庭中,子女在托、在学的(义务教育),共同生活成员中一名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照不高于其收入的50%计算。
计算评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身份或情形的,其收入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计算,不得重复。
七、非固定性支出政策性可核减收入情形
(一)家庭成员中患重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重性精神病、耐药性肺结核、尘肺(三期)、艾滋病、晚期吸血虫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癌、儿童淋巴癌、骨肉癌、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病,需常年负担医疗费用的,最高不超过1个低保标准。
(二)重病人员在申请“单人保”情形下,可根据近一年内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的自付费用)支出情况进行适当核减收入,最高不超过3个低保标准(原则上医疗费用在3-7万元以内,扣减不超过2个低保标准,医疗费用在7万元以上,扣减不超过3个低保标准)。
(三)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除外)就读必须的学费,最高不超过一个低保标准。
(四)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固定支出。
八、保障金的确定
(一)新增低保对象
1.救助方式:补差,户月保障金=保障线×人口数-家庭总收入。
2.人均救助金额上、下限由县民政局确定。现按照农村低保人均救助金不高于360元/月、不低于190元/月;城镇低保人均救助金不高于550元/月、不低于270元执行。
3.重病、重残户“单人保”救助金按不低于当年度人均救助水平确定。现按照235元/月执行。
(二)续保对象
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救助金额按原分档标准发放,异动需调整的重新核算确定。过渡期结束后,按补差方式确定救助金。过渡期终止时间以县民政局通知为准。
九、特殊困难人员政策性可上浮情形
(一)患上述重病人员,提供诊断证明的,上浮一个低保标准的30%。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上浮一个低保标准的30%。
(三)普通高中学校(含职高)及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上浮一个低保标准的30%。
(四)单亲且丧偶家庭中有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一个低保标准的30%。
(五)持有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或实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未办理残疾证的瘫痪人员,上浮一个低保标准的30%。
(六)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人群根据实际情况上浮。
同一保障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身份或情形的,不可同时享受。
十、不能纳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已经批准的,从查实之日立即停保。
(一)法定赡、扶、抚养人家庭申报收入较低但生活水平、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或支付他方赡、扶、抚养费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水平或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标准的;
(二)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或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含未共同生活子女)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生产需要的小型货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四)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购房、建房(拆迁安置、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五)城镇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住房建筑人均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以内的除外)或门面的;农村家庭在本村拥有住房外,另在他处拥有商品房或门面的。
(六)提出申请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有出国(境)经商、务工、自费留学、自费旅游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高收费民办学校(收费超过同类公办学校两倍及以上的学校,大中专院校除外)就读的;
(七)家庭成员有证券买卖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或有工商登记正在营业的(小规模除外);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九)家庭成员正在服役、服刑的或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不得纳入;
(十)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在本县内超过1年以上的(老弱病残投亲靠友除外);年终未参加年检年审的;
(十一)未按规定签署授权书,未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十二)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
(十三)家庭成员诚信缺失有不良记录的,两年内不得纳入;
(十四)家庭成员死亡的提倡遗体火化、丧事简办,如大操大办两年内不得纳入;
(十五)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其家属不得纳入;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县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社会救助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明确责任。乡镇(街道)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100%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审核职责,并提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审核意见。各乡镇(街道)要正式发文成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计算评估小组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强化督导。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未严格按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造成“错保”等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经办人员责任。
附件:1.攸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
2.攸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附件1
攸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
户主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家庭人口 |
||||||||||||||||
家庭住址 |
攸县 镇 村 组 |
||||||||||||||||
家庭成员近6个月平均收入(元) |
|||||||||||||||||
工资性 |
家庭成员姓名 |
合计 |
|||||||||||||||
月收入 |
|||||||||||||||||
经营性 |
项目 |
低保标准的10% |
低保标准的10% |
低保标准的10% |
低保标准元的10% |
低保标准的10% |
|||||||||||
月收入 |
36 |
36 |
36 |
36 |
36 |
||||||||||||
财产性 |
项目 |
||||||||||||||||
月收入 |
|||||||||||||||||
转移性 |
项目 |
赡养费+直补 |
赡养费+直补 |
直补 |
直补 |
直补 |
|||||||||||
月收入 |
100 |
100 |
|||||||||||||||
其他 |
项目 |
||||||||||||||||
月收入 |
|||||||||||||||||
家庭成员财产合计情况 |
|||||||||||||||||
现 金 |
总额 |
元 |
股 票 |
总额 |
元 |
||||||||||||
银行存款 |
总额 |
元 |
基 金 |
总额 |
元 |
||||||||||||
有价证券 |
名称 |
总额 |
元 |
||||||||||||||
机动车辆 |
姓名 |
车辆品牌 |
车牌号码 |
购置时间 |
购置总价格 |
||||||||||||
房产 |
产权姓名 |
面积(平) |
产权性质 |
购置时间 |
购置价格 |
房产用途 |
房屋地址 |
||||||||||
其他财产(如金融资产、拆迁补偿) |
总额 |
元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攸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攸县 镇(街道) 村(居) 组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基本信息 |
户主姓名 |
家庭 人口 |
户籍地址 |
||||||||
常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财产情况 |
住房: 套。性质:自住。结构: 面积: ㎡。其他: |
||||||||||
田土面积 |
共 亩;其中耕地 亩;山林或自留地 亩;水塘 亩。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关 系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性质 |
婚姻状况 |
劳动能力 |
健康状况 |
工作单位、就业性质 收入状况 |
|
有赡(抚、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家庭情况 |
姓 名 |
与被赡(抚、扶)养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数 |
家庭基本情况 (住址、务工、条件) |
||||||
申请人签名: |
调查人签名(镇、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