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1日       来源:攸县人民政府      阅读:320次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攸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攸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推动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湖南省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乡村振兴局2021年度工作要点》(湘振局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励的指导、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工作坚持群众自愿、企业带动,优先解决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稳定增长,脱贫户稳定脱贫的原则。

第四条产业发展奖励对象为:

(一)全县的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

(二)带动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发展产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经审核认定的,帮扶或带动脱贫村、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企业帮扶车间(以下简称企业)。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财务健全,帮扶、带动真实有效,企业前景良好,企业和法人代表没有不良记录。

第五条产业发展奖励政策的落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其他个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提出产业发展奖补项目申请。

(二)审查和复核:由村(社区)、驻村工作队负责初审、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审核验收,县直有关单位、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三)奖励:产业发展奖补项目经验收、核查合格后,兑现奖励政策。

第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产业发展项目奖励。上级已有政策资金安排的,从相应的政策资金中落实兑现;县本级及上级没有安排资金或资金不足的,由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相关部门单位向上级对口部门积极争取解决。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漏报的,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负责,造成错报、虚报、重报的,追回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严格追责。

第七条种植业奖励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连片种植油菜(不含撒播)、 玉米、大豆、红薯、蔬菜,面积在10亩(含)以上,分别奖励100元/亩;新开标准果园、茶园面积10亩(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0元/亩;新造用材林面积20亩(含)以上,奖励100元/亩;新造油茶面积10亩(含)以上,奖励200元/亩;连片改造油茶面积20亩(含)以上,奖励100元/亩;新种药材面积10亩(含)以上,奖励100元/亩;种植业所有奖补项目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3000元,种植业每户限奖励一批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养殖业奖励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养殖牛5头(含)以上,按500元/头奖励;羊20只(含)以上,按100元/头奖励;出笼鸡、鸭、鹅200羽以上,按10元/羽奖励;养殖蜜蜂10箱(含)以上,奖励200元/箱。养殖业所有奖补项目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3000元。养殖业每户限奖励一批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电商、旅游等服务业及其他工商经营户奖励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独立发展电商、旅游等服务业或其他工商经营业,优先推荐小额信贷贴息,在基本证照办理、商标注册、专利注册、用地等方面予以优惠,并一次性奖励1000元/户。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劳务用工、销售农产品等帮扶模式带动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5户以上增收致富,每户年增收3000元以上,村集体收入增加1万元以上,按照带动户数和效果实行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企业帮扶车间奖励吸纳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5人以上,实际务工6个月或年务工收入6000元以上,根据带动户数和效果实行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帮扶车间要按奖励资金的10%分红给监测户、年人均纯收入不能稳定超过6500元的脱贫户5户(含)以上,具体分红对象及标准由各乡镇(街道)审核把关,报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没有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帮扶车间,由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年度内凡已经享受易地扶贫搬迁产业项目奖励的企业、合作社、脱贫户原则上不再享受该文件规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应符合上级和县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程序。

(一)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立产业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

(三)奖励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奖励资金发放前在奖励对象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政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奖励对象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位,产业项目申报前后相关的项目绩效目标评价等公开公示由所在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办指导奖励对象完成。

(四)产业奖励项目经验收、审查合格并公示无异议,报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兑现。

(五)补助到脱贫户、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对象个人及分红到户的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明确的项目,奖励对象提出申请,当地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上报,经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可以据实进行相应奖励。市、县驻村工作队用于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攸县2020年度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奖励办法》(攸扶组发〔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