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促进烟花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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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促进烟花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攸政办发〔20133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烟花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把我县建成烟花产业大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攸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专项基金。县财政从产业发展基金中切块一部分用于烟花产业发展。

二、强化乡镇考核。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下同)的新办企业,待企业正式投产后,对所在乡镇、村分别奖励5万元/家、2万元/家。烟花爆竹主产乡镇(石羊塘、丫江桥、槚山除外)每年招商2家、启动建设1家、正式投产1家,未完成任务的,按3万元/家的标准扣减乡镇的工作经费。考核结果纳入县政绩考核范围。

三、加大金融支持。凡县内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为烟花企业发放贷款的,每年按年度贷款余额的0.5‰给予奖励。担保公司为烟花企业进行担保融资,且担保单笔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担保融资额度的1.5‰给予担保公司奖励。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凡烟花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被初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被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产品,并转化为生产力的,分别奖励2万元/项、0.5万元/项、0.2万元/项;初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初次获得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初次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五、加大招商力度。鼓励企业以商招商,每引进一家烟花企业(含原材料生产、机械或配件、运输等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待企业正式投产后,奖励中介人5万元/家。鼓励企业积极向上级安监部门争取备案登记指标,凡办理完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万元/家。

六、鼓励企业引进、培训人才。凡烟花企业引进硕士或高级职称以上人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并长期居住攸县为企业服务的,3年内县财政每年给予企业5000/人的补助。鼓励企业组建培训中心,县财政给予补助。

七、优惠供地和收费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形式与企业或个人共同兴办烟花爆竹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在使用土地时,可按照其实际建筑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其使用土地面积。新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00家内)收费继续执行攸政函〔201154号文件,并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惠办理相关证照。

八、优化发展环境。推行项目代办制度。新办烟花企业落户和建设所有手续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的乡镇长负责全程代办,县烟花产业办协助;对骨干大型烟花爆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相关乡镇积极协调处理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建立企业生产经营零干扰制度。除安全生产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进入烟花企业进行检查。

九、实行定期督查调度。县人民政府每月对全县的烟花企业生产建设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就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中会诊,并交办相关任务。

本办法适用于在攸县境内注册登记的烟花生产企业。企业必须符合环境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对每个企业的奖励补助总额不得高于企业该年度缴纳税收的县级实得财力。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