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攸县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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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攸政办发〔20133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工业企业:

《攸县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28







攸县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县企业的合作,推进企业使用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取得明显成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是指县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县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相应奖励: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我县十大产业发展规划,并已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二)共建创新载体。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在攸县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研究院(所)、实验室、检测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等各类研发机构。

第五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导向和我县十大产业发展,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和产业化效益;

2、合作项目必须有规范的合作合同(协议),且合同(协议)中已明确合作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3、企业已向合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支付了一定的技术合作费用;

4、合作项目已按合作协议的要求完成的;

5、合作项目的合作成果必须获得省级以上的认定或将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投入生产,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共建创新载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县新建且已组织实施的共建创新载体,其研究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先进性和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前景;

2、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合作方应是技术优势明显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3、合作双方应有两年以上的合作协议,具有稳定的合作机制;

4、创新载体应拥有与研发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试验仪器设备。同时拥有3人以上的研发人员,其中院校研发人员须占1人以上,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

5、创新载体本年度实际已投入研发设备资金已达到5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除外);

6、创新载体所产生的研发成果应获得省级以上的认定。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作合同,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的3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共建创新载体。每个企业创新载体的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认定奖励10万元/每项,获得国家以上认定奖励20万元/每项,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有重大影响,且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校企合作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申报。由企业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考核;

(三)审定。奖励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

第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县财政局、县经信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201311-20141231日实施的校企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