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来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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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9-09-05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政办发〔20198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攸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6日          

攸县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有关规定,总结我县自2014年以来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和参保人自愿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引导适龄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基金、集中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发放等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政策宣传、参保资格初审、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和采集、动员参保人缴费、申报参保人的增减异动、组织领取待遇人员定期进行资格认证等事项。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日常管理并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开展工作。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站专干和村(社区)协办员,做好本区域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国家税务总局攸县税务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入库工作。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十四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多种方式方便参保人缴费。

2、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100元的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以最低缴费档次为基准,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5元的

补贴,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

元。

第七条  对特困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鼓励中青年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对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税务机关设立待报解社保费账户,接受参保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及时上解国库;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接受国库划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入以及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户,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款,向参保人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县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年满60周岁;

2、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死亡;

2、同时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服刑;

4、出国定居(注销国内户籍)

第十三条 对于195171日前出生,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实际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96671日及以后出生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至少满15年。196571日至1966630日之间出生的,可以视同1年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足14年。196471日至1965630日之间出生的,可以视同2年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足13年。依此类推。

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

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缴费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按中央和省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月数)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代发到领取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村(社区)对于死亡人员和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在死亡(或发生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10日前上报终止(或暂停)发放手续。村(社区)每年应组织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将本辖区内享受待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及时上报死亡(或发生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等信息。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汇总、集中管理个人账户记录,统一待遇核定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并对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县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协调工作进度和情况。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人基本信息,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公安部门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户籍信息、出国定居信息提供查询便利;

卫生健康部门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生存信息、死亡信息提供查询便利;

民政部门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查遗体火化信息、殡葬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提供查询便利;

医疗保障部门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就医信息提供查询便利;

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查服刑人员信息提供查询便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公安、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门、司法机关查询信息后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 县、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湖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要求操作,统一使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业务、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完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二十条 县、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

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村(社区)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镇(社区)对村(社区)考核,工作经费从村级转移支付中解决。建立工作经费与服务人群、工作质量挂钩的以奖代补机制。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在现有人员编制中明确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并保障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工作经费。经办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本镇(街道)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对村(社区)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村(社区)要明确1名协办员协助镇(街道)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开展政策宣传和适龄人员参保动员,提醒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等信息采集、公示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划拨机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攸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攸政办发〔2014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