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来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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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奖励办法》的通知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9-05-13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政办发〔20196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奖励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攸县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9

 

攸县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增加贫困农户收入,切实激发脱贫内生动力,不断巩固和扩大提升脱贫成果,大力推进全面参与产业扶贫,根据《株洲市巩固脱贫实施意见》、《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株洲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全面参与产业扶贫的意见》(扶农联2019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奖励的指导、统筹和协调工作;行业扶贫责任单位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产业扶贫工作坚持群众自愿、企业带动,优先解决贫困村集体收入稳定增长,贫困户稳定脱贫的原则。

第四条 产业扶贫奖励对象为:

(一)全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经审核认定的,帮扶或带动贫困村、贫困户有效脱贫的农业新型经营组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产业扶贫奖励政策的落实,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村集体、贫困户、企业组织或其他个人,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扶贫办提出产业扶贫奖补项目申请。

(二)审查、复核。由村(社区)、驻村工作队负责初审、乡镇(街道)负责组织验收,县直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三)奖励。产业扶贫奖补项目经验收、核查合格后,兑现奖励政策。

第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兑现产业扶贫项目奖励。上级已有政策资金安排的,从相应的政策资金中落实兑现;县本级及上级没有安排资金或资金不足的,由行业扶贫责任单位向上级对口部门积极争取解决。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漏报的,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负责,造成错报、虚报、重报的,追回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严格追责。

第七条 种植业奖励贫困户连片种植油菜(不含撒播) 玉米、优质稻,面积在30亩(含)以上,分别奖励50/亩;新开标准果园、茶园、蔬菜面积10亩(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亩;新造楠竹面积20亩(含)以上,奖励100/;连片改造楠竹面积50亩(含)以上的,奖励100/亩;新造用材林面积20亩(含)以上,奖励100/;育苗10亩(含)以上,奖励100/亩;新造油茶面积10亩(含)以上,奖励200/亩,连片改造油茶面积20亩(含)以上,奖励100/亩;新种药材面积10亩(含)以上,奖励100/亩。席草、牧草及其他农作物种植5亩(含)以上,奖励50/亩。新造之后继续经营林地、果树、楠竹、油茶、药材等,达到了新造奖励面积的,按新造标准50%奖励。种植业所有奖补项目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万元。

第八 养殖业奖励:贫困户出栏或存栏生猪30头(含)以上、母猪5头以上、牛5头以上、羊30只以上,每项分别奖励3000/户,每户限奖励一个项目一批次;出笼鸡、鸭、鹅150羽以上,按10/羽奖励,最高不超过奖励3000/户,每户限奖励一批次;养殖水产品面积10亩以上,奖励3000/户,每户限奖励一批次;养殖蜜蜂10箱以上,奖励200/箱,每户奖励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 电商、旅游等服务业及其他工商经营户奖励:贫困户独立发展电商、旅游等服务业或其他工商经营业,优先推荐贷款贴息,在基本证照办理、商标注册、专利注册、用地等方面予以优惠,并一次性奖励2000/户。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劳务用工、同业带动等直接帮扶、委托帮扶模式带动贫困户脱贫,按照帮扶户数进行奖励,标准不超过1000/户。

第十一条  扶贫企业奖励:鼓励企业通过直接帮扶、委托帮扶、股份合作、就业、土地流转、同业带动等模式带动贫困户脱贫,凡带动贫困户超过10户以上,脱贫效果较好的给予奖励。产业扶贫基地分为县、镇、村三级。县、镇级基地负责结对各乡镇(街道)2018年尚未脱贫对象和已脱贫但稳定脱贫仍存在一定风险的对象,村级产业扶贫基地负责结对其他已脱贫但有发展产业能力和意愿的对象,产业扶贫覆盖率原则上要求70%以上,力争达到80%

第十二条 凡已经享受易地扶贫搬迁产业项目奖励的扶贫企业、合作社、贫困户原则上不再享受该文件规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产业扶贫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产业扶贫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

(三)奖励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奖励资金发放前在奖励对象所在乡镇和行政村的政务公开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产业扶贫奖励项目经验收、审查合格并公示无异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兑现。

(五)补助到扶贫对象个人的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项目,奖励对象提出了申请,当地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上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可以据实进行相应奖励。市、县驻村工作队用于产业扶贫资金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攸县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奖励办法(试行)》(攸政办发20184号)同时废止。